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进一步突出教学中心地位,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,保证教学计划的顺利实施,结合我校教学工作实际,特制定本规定。
第二条 调课是指因故对上课时间、上课地点、或任课教师做临时性变更;停课是指因故不能在既定时间授课且后续不再补课。
第三条 课程承担单位应科学、合理安排课表。任课教师应严格按照课表上课,不得擅自调课、停课或变相停课。
第二章 调停课原则
第四条 调停课工作要遵循以下原则:
(一)总量控制原则。各单位每学期调停课课时控制在本单位开课总课时的2%以内。
(二)保障计划完整性原则。原则上调课不停课,尽量保障授课课时;调上课教师不调上课时间,尽量安排课程教学团队成员授课。
(三)遵循教学规律原则。补课安排应遵循学生学习规律,充分考虑学生的生理和心理特征及身心健康和接受能力,合理安排时间。
第三章 调停课范围
第五条 出现以下情况,原则上予以停课
(一)国家法定节假日;
(二)纳入学校计划的校级活动;
(三)经校领导批准临时组织的全校大型活动;
(四)极端天气或突发状况。
第六条 出现以下情况,予以调课
(一)教师生病或家庭遭遇突发变故不能按时上课的;
(二)教师参加学校或二级学院安排的公务活动;
(三)教学需要调整教学场所或上课时间的;
(四)学校认可的其他情况。
第四章 调停课办理程序
第七条 停课办理程序
(一)法定节假日放假、纳入学校计划的校级活动,按既定计划执行。
(二)学校临时安排的大型活动需调停课的,由主办单位书面申请(单位负责人签字盖公章),主管教学副校长审批,教务处下达调停课通知
(三)极端天气或突发状况需调停课的,由教务处申请(单位负责人签字盖公章),主管教学副校长审批,教务处下达调停课通知
第八条 停课情况下,任课教师可自愿申请补足课时,补课工作量予以核算。
第九条 调课办理程序
(一)教师在“网上服务大厅”提出调课申请;
(二)课程承担单位教学副院长审核:
1.审核调整事由是否合理
2.审核调课安排是否合理(原则上调课课时8节及以上,应安排安排课程教学团队成员或其他教师代课;补课安排不能过于集中)
(三)调课8节及以上,教务处审核;调课8节以下,直接交课程承担单位教科办处理。
(四)教务管理系统处理
课程承担单位教科办工作人员在教务系统中调课,并通知学生所在学院教学工作人员,学生所在学院通知到上课班级。
第五章 调停课结果运用
第十条 教学单位调停情况纳入单位教学业绩考评,教师调停课情况可纳入教师教学质量考评。
第六章 附 则
第十一条 本规定为学校调停课管理的基本依据,各学院应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。
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,由教务处负责解释。原《平顶山学院排课及调课暂行规定》同时废止。
2021年12月31日